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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运行,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国六排放标准实施有关要求。轻型汽车(总质量不超过3.5吨)国六排放标准颗粒物数量限值生产过渡期截止时间,由2020年7月1日前调整为2021年1月1日前;2020年7月1日前生产、进口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2021年1月1日前允许在目前尚未实施国六排放标准的地区销售和注册登记。未经批准,各地不得提前实施国家确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生态环境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