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针对年终奖进行节税

一、正确运用年终奖计税政策
根据税法规定,年终奖励(即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单独征税,也可以合并征税;纳税人当然可以通过计算以对他们有利的方式申报个人所得税。
比方说:张三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扣完各项)72000元.
若全部作为月度工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36000×3%+(72000-36000)×10%=4680元
若月度工资、年终奖各36000元:应纳税额=36000×3%+36000×3%=2160元
第二种方案比第一种方案少缴纳个人所得税2520元.
税法没有规定哪一项应视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哪一项不能视为全年一次性奖金,而只规定一年只能申请一次。当公司结算销售佣金时,它可以考虑税法的规定并应用最优分配方案。
二、注意足额使用各项扣除政策,依照税法相关规定、据实进行申报.比如专项附加扣除、商业健康保险、企业年金等.
三、一项税法免税项目,应当单独区分.比如误餐补助、差旅费津贴、公务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独生费、托儿补助、住房公积金,有的地方还包括取暖费、住房补贴.当然,这些都有规定标准,须依标准处理;具体可咨询一下当地税务机关.
四、注意一些实报实销项目并不属于个人所得.
一些公司采用“大包干”方式,对长期在外销售人员,直接订定额、定率加薪,然后费用由销售人员自行承担。 在这种模式下,个别行业有明确的规定,可以扣除部分费用,其他不能进行税前扣除。
而如果采取相关销售费用实报实销(比如住宿费、差旅费、餐费、房租、水电费等,金额其实不小),则实报实销的销售费用并非个人取得所得,直接不作为个人收入,也就不用考虑计算个人所得税了.当然,申报纳税要求实事求是,如果没有实际发生费用,而采取”买票抵账”之类方式操作,则属于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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