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通过税收优惠获得的返还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通过税收优惠政策从各地税务机关获得的返税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呢?政策依据是什么?不用担心。今天,小编将带你通过四个方面理解这一问题,一起来学习吧!
1、从税务机关扣缴、委托代征及其他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退税费用?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所得为总收入。包括商品销售;提供劳务收入;财产性收入的转移;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版税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因此,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各种税费的费用应纳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2、从税务机关获得并立即退还的增值税金额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财政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财政资金是指企业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获得的财政补贴、补贴、贷款利息补贴等专项财政资金,包括增值税直接减免税和即时退税、先退先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专项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企业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总收入的财政资金,符合企业提供专项资金拨付文件要求的,应当单独进行。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的管理要求。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取得的增值税,应当由企业专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核算。
因此,除上述情况外,税务机关收到的增值税应按规定计入当期损益,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3、增值税抵扣的部分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总收入。包括版税收入、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等。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殊用途财政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企业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取得的财政资金应当计入总收入。凡能满足能提供指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且拨付资金的财政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对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和条件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从收入总额中扣除,作为非应纳税所得额。同时,资金和与资金相关的支出需要单独核算。
所以增值税加抵扣优惠部分是政府补贴,不符合非应税收入条件,企业所得税要按规定缴纳。
4、企业收到税务机关退还的增值税免税额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财政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财政资金是指企业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获得的财政补贴、补贴、贷款利息补贴等专项财政资金,包括增值税直接减免税和即时退税、先退先征。
企业取得的增值税期末退税金额会导致未来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减少,本质上没有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不涉及收入确认,所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