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筹划应该怎么做
要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纳税人往往要进行详细的税收筹划,这也是国家鼓励的。同时税收筹划对企业自身的发展,对社会的影响也是积极正面的。而税收筹划大都需要税前筹划。总而言之,只要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就会得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一)税收筹划方法
1. 分清收入构成
首先,认定收入性质。例如,综合所得和财产性所得由于收入性质不同,计税政策也不同,因此缴纳的税收之间也存在一定差异,所以我们可以通过转换收入的形式来使其适用的税率降低从而达到减少税收缴纳的效果。其次,注意收入的发放时间。如发放月度奖和年终一次性奖金,就存在计税时间的差异。最后,要注意区分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和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
2. 准确把握扣减项目
除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本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外,其他保险也是实现个人所得税筹划的重要手段。比如,个人在规定范围内购买的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支出,应在当月或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
3. 契约变化
经济契约关系、合同模式的改变,一般会引起税收的变化。这一原理证明了合同条款的重要性。例如,股东到公司借款,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 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就被认定为公司分配给股东的分红,然后对此进行征税。
但是如果采用合理的筹划手段,则可以减轻税负。例如,对董事长的个人借款,让其在次年筹备周转资金时还上,然后在下一个年度再通过签订借款合同借出该笔款项。这种处理模式,要求董事长每年都要签订借款协议,使借款期限控制在 1 个纳税年度。此外,还可以采用更换借款人的方法,在借款时就转变当事人(契约方),让董事长的朋友(非股东身份)办理个人借款,从而摆脱上述政策的约束,即使借款超过一个纳税年度也不用缴纳任何税款。
4. 找准临界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第一条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 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5. 利用公益捐赠支出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金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 30% 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6. 取得合规发票
凡是以现金形式发放各种补贴(通信补贴、交通费补贴、午餐补贴)的,视为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凡是根据经济业务发生,并取得合法发票实报实销的,属于企业正常经营费用,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如果我们直接收到公司以上类别的现金补贴,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以合理的票据进行报销,则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收筹划的方式有许多,以上只列举了较为常见的几种。税收筹划不同于偷税、逃税,它不是对法律的违背和践踏,而是以尊重税法、遵守税法为前提,以对法律和税收的详尽理解、分析和研究为基础,是对现有税法的优惠政策的合理利用。对纳税人来说,理解、分析和研究合法避税并不断进行实践,这不仅直接可以给纳税人带来经济利益和货币收入,使他们创造的商品价值和商业利润有更多的部分合法留给纳税人自己,而且还能够帮助纳税人正确树立法制观念和依法纳税意识,从而提高纳税人的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