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怎样合法规避
1、以继承或赠与方式转让房地产,属于是无偿转让房地产,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2、房地产出租:出租人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产权的转让,不属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3、房地产抵押:在抵押期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待抵押期满后,视该房地产是否转移产权来确定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于以房地产抵债而发生房地产产权转让的,属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4、房地产交换。交换房地产行为既发生了房产产权、土地使用权的转移,交换双方又取得了实物形态的收入,按照规定属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但是,如果个人之间交换自己的住宅房地产,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5、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而关于免征土地增值税的规定,不适用于土地(房地产)的作价入股投资或联营,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
6、合作建房。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7、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在企业兼并过程中,如果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给被兼并企业,土地增值税将暂免征收。
8、房地产的代建房行为。这种情况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客户进行房地产的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而言,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收入性质,故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9、房地产评估增值。房地产的估价增值,未经产权转让的,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10、国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用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国家收回或征用,虽然发生了权属的变更,原房地产所有人也取得了收入,但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此外,对于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实施细则》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