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为房地产企业节税?
第一种方法、改变房地产企业的组织形式实现合理节税: 企业的组织形式很多,包括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独资企业的税率普遍很低。如果房地产企业的人力和规模不大,可以合理地将房地产企业的组织形式转变为独资企业。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可以实现合理的节税,然后房地产企业的发展会更好。
第二种方法、将国家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利用起来:对于房地产企业,国家除了有基本的纳税压力,也会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税收优惠在减轻企业纳税压力方面是有一定的帮助的。因此,房地产企业在实现企业所得税合理节税的时候就可以去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利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来实现房地产企业的节税,促进房地产企业的发展。
第三种方法、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房地产纳税筹划的时候直接去找到一个比较好的税收洼地,然后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这种情况下就能够实现房地产企业合理节税。但是,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只有满足了相关条件,才能合理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从而实现企业的合理节税。
房地产行业纳税筹划案例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冋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的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值税清算手续的;
(3)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根据上述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有意将转让比例控制在85%以下即可规避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