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会很企业带来极大的风险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危害税收征管罪入刑,属于比较严重的刑事犯罪。以挂靠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那这种情况是否构成虚开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39号公告及其官方解读予以明确:
符合条件的挂靠开票不属于虚开。至于刑法层面,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15]58号文件同样予以肯定。那么,在挂靠经营中,究竟怎样的行为属于虚开,怎样的行为又不属于虚开呢?
第一,如果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应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被挂靠方作为货物的销售方或者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提供方,按照相关规定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情况不属于虚开。
第二,如果挂靠方以自己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被挂靠方与此项业务无关,则应以挂靠方为纳税人。这种情况下,被挂靠方向受票方纳税人就该项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
挂靠经营构成虚开存争议,如何才能避免风险?
实践当中仅仅是如何确定是否构成“挂靠”就存在诸多问题,以什么样的标准和原则来把握虚开也存在一定争议。
第一,税务机关对于“挂靠”关系的成立未施以苛刻要求,即不要求必须以书面合同、协议作为判断是否成立挂靠关系的前提。
第二,税务机关对于属于虚开的行为进行审查定性时,主要以“主观上是否具有偷骗税目的,客观上是否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来区分一般行政违法违规行为与刑事犯罪行为。
因此,在挂靠经营中,一定要明确以谁的名义进行交易,确定纳税义务人,不可在“挂靠经营”中以骗税漏税为目的进行形式交易,避免产生虚开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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