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给下属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吗?
总公司下属公司使用的电费从总公司账户中划出,电力局向总公司开具发票,但该费用应由下属公司承担。总公司可以给下属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销售电力)吗?如果不能,这笔费用如何转移到下属公司?税务局有专用的费用转移证明吗?
总公司是否能够给下属公司开具发票,需要根据两个单位之间是否有增值税的业务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视同销售,但机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应根据总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如果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有实际业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